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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异化的驰名商标

时间:2013-11-23  来源:  作者:

 被异化的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上,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为此,我国2001年版《商标法》正式确立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这也是当年加入WTO履行《Trips协议》义务的需要,在此之前我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成文法的规定。

  目前,中国实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的双轨制。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同于普通商标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驰名商标采取跨类保护,只要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企业在其任何商品中均不得采用该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方面,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数据显示,到2012年年底,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认定了4486件驰名商标,其中2012年认定了968件。司法认定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法律赋予驰名商标更高保护水平的本意,是为了鼓励市场主体诚实经营、细心呵护自己的商标及其商业信誉,创出有自己个性的品牌,优质品牌不被其他经营者混淆或淡化,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商标注册、商标侵权以及相关不正当竞争等法律争议。然而实际情形是,一些企业在观念认识上把驰名商标作为荣誉称号,在宣传使用上把驰名商标作为营销工具,在认定策略上故意寻找甚至制造争议来获得驰名商标。

  近年来,企业争创驰名商标的积极性异乎寻常。为了获得驰名商标,不惜造假案,动用各种资源沽名钓誉。通过行政途径认定驰名商标,难度大且时间长,于是以司法方式认定驰名商标就成了一条捷径。最近数年,多个省份曝出的一系列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的司法腐败案,反映的就是这一驰名商标流水线制造的黑色利益链。

  在不少地方政府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中,将争创驰名商标作为一级指标来评价,把驰名商标的拥有量看成是一种政绩,谁搞到驰名商标就重奖,奖金高达数百万元,导致驰名商标被异化为企业向政府寻租的最有效果的手段。其背后的原因,就是企业拥有了驰名商标这个光环,就可以大肆宣传,赢得竞争优势。然而在国际贸易市场,我国拥有的驰名世界的商标很少,能够与国际上公认的驰名商标相提并论的更是寥寥无几,可以说我国的驰名商标进入到自欺欺人的窘境。“驰名商标不驰名”反映的是驰名商标认定中的行政放水和司法贬值。

  制度设计与实践结果相矛盾的现象,在驰名商标问题上呈现出十分突出的悖论,被知识产权学界称为驰名商标异化。如何消解这些由驰名商标引发的悖论,使驰名商标既受到应有的保护,又不至于变成挤压其他市场主体、获取不正当利益甚至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工具,新《商标法》给出了基本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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