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上和广告宣传等活动
十年误读,一朝正名。全国人大常委会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只有商标局、商评委及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认定驰名商标;同时,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上和广告宣传等活动中。
“这意味着,驰名商标的获得必须通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不能搞主动申请、终身制,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冯晓青认为,这对于防止消费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避免驰名商标申请过程中的弄虚作假等,将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一些企业反映,为应对新的规定,必须重新印制商品包装、撤换户外广告、消化已有库存等,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资金。
对此,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表示,从现在到新版商标法正式实施还有8个月的过渡期。工商部门将利用这段时间,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力度,督促他们尽快更换商品包装、修改广告内容、消化现有库存等。
但他同时强调,新版商标法一旦实施,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地方工商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针对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出台文件鼓励企业申请驰名商标的问题,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上述文件与修改后的商标法精神不符,应尽快清理。
来自湖北的全国人大代表马新强认为,这些年被误读的不光是驰名商标,还有各地认定的著名商标。他呼吁,下一步应着手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目的、基本原则、认定条件和程序等,防止著名商标异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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