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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时间:2014-09-29  来源:  作者: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一、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背景

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条例》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工商总局积极推动《条例》的制定工作,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自201431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效果。同时也废除了企业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因此,制定《条例》对于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十分必要,企业和社会公众也十分关注。723,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

《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这需要国家立法予以落实。《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近年来,我们国家在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从总体看,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仍然存在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信用体系不完善、市场主体竞争不充分、不公平等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制定《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条例》的制定,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条例》对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工商部门转变职能的基本遵循。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只有按照这样的规律,才能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政府转变职能,必须遵循这条规律。《条例》就是这样的制度体现。

《条例》对工商部门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出台,将带动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都与工商部门工作密切相关,这既是对全国工商系统履职能力的重大考验,也为我们优质高效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工商部门将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增加了监管执法的透明度。这对工商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在进一步提高登记注册和监管执法水平上下功夫,转变监管理念,构建新型监管机制,统一执法标准,优化工作流程,加强执法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公示信息准确。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各政府部门和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这些信息能够充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后,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

《条例》还规定了多项信用约束和监管措施。这充分体现了政府放松对企业直接干预,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转变。这些措施包括: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公示信息抽查、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约束、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等。

《条例》主要体现出了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强化信用约束措施。《条例》不再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是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这是《条例》最鲜明的特点。

二是体现部门联动响应。在公示企业信息方面,《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各部门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在信用约束方面,各部门要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是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条例》设定了企业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义务,政府部门不对公示的信息事先审查,信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四是推动形成社会共治。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信息透明化,能够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做到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三、突出体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突破,最为显著的就是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重大理论创新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是对经济发展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市场是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条例》制定的原则。政府不再干预由企业自主、市场选择的事情,而是由企业和政府将企业的各类信息提供给市场,由市场做出选择,选择是否与企业做生意,是否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从而由市场决定资源或增或减地配置于不同的企业。这在《条例》的一些制度安排中都有所体现。比如《条例》建立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不再事先审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变企业对政府负责为企业对社会负责,由市场来评判企业。

四、注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转变监管理念,构建信用监管体系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需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当市场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出现市场失灵时,就需要政府的干预,用政策来调整市场,最终寻找到市场的最优产出结果。只要有市场,就必然会有市场监管。从国际上看,加强市场监管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各国政府都具有市场监管职能。市场经济越发达,市场监管越要加强。这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经营业态多样化、营销方式现代化、市场竞争激烈化等新情况、新特点的不断出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难度日益加大。因此,要坚持“宽进严管”的原则,在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共治,着力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条例》通过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加快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为营造诚信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制度约束和法律依据。《条例》规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都充分体现了信用监管的理念,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强化信用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离不开诚信,在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都少不了以诚信为基础的信用。《条例》注重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升企业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进行公示、警示;对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限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使违法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信用监管必将在未来的市场监管中由辅助的监管措施转变为主要的监管手段而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建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条例》明确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信息公示。企业通过登记注册向社会明示其经营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以方便交易相对人和其他市场主体与其开展交易和竞争。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就是要使市场主体在更广范围内受到监督,实现企业自律、社会监督、行政机关监管的有机统一。《条例》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信息公示的义务主体和具体内容。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客观存在的信息,是评价和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依据,企业信用就是在企业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过程中逐渐积累、产生的。

《条例》规定了企业信息公示的具体内容,纳入公示范围的企业信息都会公示。但企业信息公示不得侵犯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政府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构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企业自行公示的信息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条例》也作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企业的对外投资、资产总额等信息是社会公众最想了解的,但往往会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由于商业秘密没有明确定义,不同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也不一样,《条例》充分考虑了满足社会公众需求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平衡,规定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等信息应当公示,对可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等信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是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信息,为使社会能够充分了解企业信用状况,《条例》规定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公示。这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也受到社会的重点关注。对此,《条例》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方面由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工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这次《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的重要内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归集到企业信用信息中加以公示,将使社会公众更加客观、便捷的了解企业信用信息,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机制保障,客观上达到褒扬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的效果,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同时,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置于阳光下,接收社会公众的监督。这将促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加审慎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实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更加规范地实施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由企业自行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一是有利于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也有利于强化企业对社会负责的责任意识。二是由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一个系统查询企业信息,方便了社会公众查询,有利于强化社会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三是能够使公示的企业信息更加全面,便于社会评价企业信用状况。

由于信息公示的主体不同,可能会产生同一项信息的公示内容不同的情形。对此,《条例》也进行了规定,可以按照三种情形分别处理。1、发现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2、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3、无法确定哪项信息正确的,可以向公示信息的政府部门申请查询。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对其公示的信息负责,这是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的体现,变企业对政府负责为企业对社会负责,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扩大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将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通过抽查、举报等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六、废除年检制度,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条例》明确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改年度检验为年度报告是变企业对行政机关负责为向社会负责的具体体现,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条例》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方式、内容、程序等具体要求,也对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措施。原来企业年检的时间是每年31日至630,了使企业能更好的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年报时间又延长了2个月。如企业未按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由于《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14101开始,企业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工商部门不对企业年度报告审查,企业自行公示年度报告后,即可查询。截至2014228,除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续企业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七、明确规定多项信用监管制度

工商部门加快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转变,建立信用约束机制,营造诚信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实现“严管”的基础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等信用监管制度是具体的信用约束措施。可以说,企业信息公示是基础,信用监管制度是保障。《条例》通过建立多项制度,来确保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实施。一是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二是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三是部门联动响应机制。

一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信用监管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通过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一方面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对社会提示风险。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来看,一共有4种,包括: 1、未依照《条例》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2、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其中第1项至第3项是企业公示信息的内容,与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紧密相关,是管理企业信息公示行为的重要抓手。第4项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住所(经营场所)是法定的登记事项,也是明确企业管辖等的主要依据。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企业,会对正常交易安全带来影响。因此,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作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一种情形。

二是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的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考虑到很多地方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部门联动响应信用约束措施,《条例》规定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信息都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全社会公示。利用社会化监督,由社会判断企业的信用状况,选择是否与企业开展交易。同时,通过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信用约束制度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建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才能为信用监管制度奠定基础;只有落实好各项信用监管制度,才能使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八、建立了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制度

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一方面有利于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检查的公平公正,避免检查的随意性。

工商部门通过注册号随机摇号等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条例》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规定,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所有者权益合计、负债总额、销售总额、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由企业选择公示。但是,为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工商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企业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还包括企业报送的未公示的信息。

《条例》明确规定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工商总局支持各地工商部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在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中,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九、注重保障企业权利,规定了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企业信息公示后,即被全社会知晓,会对市场评价企业信用状况产生较大影响。为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条例》为企业信用修复提供了机制保障。第一,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根据《条例》规定,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前后内容同时公示。考虑到因企业人员更换、数据录入等原因,确会存在公示信息错误、遗漏的情形,建立信息自行纠错的途径十分必要。但为了避免纠错的随意性或者通过纠错途径恶意公示虚假信息,《条例》规定修改前后内容同时公示。通过技术手段,将信息修改的内容、时间等记录在企业公示的信息中,全部向社会公示,由社会公众进行判断。第二,对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申请移出。为了给企业提供信用修复的途径,《条例》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第三,对于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满足条件的可以移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工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十、充分体现社会共治,重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承担着建立和形成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和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的责任,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服务企业发展、服务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与工商部门的许多工作有相通之处,工商部门要把那些应由企业和行业协会自治自律的事情放给企业和行业协会,企业和行业协会也应肩负起自治自律的主体责任,共同为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新机制发挥各自的作用。《条例》明确规定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这就是发挥社会中介作用的具体体现。

《条例》实施后,工商部门要总结多年来与行业协会相互支持配合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的工作。认真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为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社会各界提供更全面、更及时、更便捷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研究建立与行业协会信息的互联交换机制。加强沟通合作,丰富协会对其成员的服务内容,扩大协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与企业联系紧密的优势,引导企业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各项措施及政策精神,引导成员企业依法公示信息,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化、专业化优势,扩大参与度,利用企业公示信息,独立公正地开展行业化、专业化的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积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企业提升自我规范、自我管理水平,以市场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自治、以行业组织作用推进行业自律、以公众监督约束保障社会共治,不断提高市场监管社会化水平。

十一、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提升监管水平

《条例》规定,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实现企业信息公示的基础保障,是企业信息数据归集、整理、利用的技术平台,也是提升监管水平,强化社会信用监督的基本要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一部分。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相关企业信息。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企业信息。各部门通过不同系统公示的,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条例》明确规定由工商部门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明确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前,各地企业法人库大都由工商部门建设管理,由工商部门组织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充分利用原有系统资源。否则,会造成重复建设,也不利于与原有工作基础的衔接及以后对公示系统的统一管理。二是企业信息公示的功能要求。《条例》规定了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的信息公示义务。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占较大比重,由工商部门组织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确保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做到与登记备案行为同步,使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的查询企业信息。同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是信息公示平台外,也是管理操作平台,企业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工商部门对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管理等均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展。三是建立联动响应机制的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工商部门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够及时归集各部门信息,对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进行登记限制。

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工商局均已按照工商总局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建设完成企业信息公示过渡系统,并与工商总局门户网站的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链接,实现了企业信息公示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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