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萝卜”获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山东卉森商标事务所在中国商标网上获悉,国家工商总局日前核准“龙山萝卜”为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意味着“龙山萝卜”自此拥有了品质和声誉的“身份证”,成为湘西州第八枚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龙山萝卜”在当地已有300余年栽培历史,所产萝卜个大、色鲜、味美、口感甜脆、含糖量高,含有丰富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钙、铁、磷等多种微量元素,被当地誉称为“小人参”,民间也素有“冬吃萝卜夏吃姜,不用医生开药方”的说法,它既像瓜果一样生吃,也可当做食用的蔬菜,是当地秋、冬、春三季主要蔬菜之一。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一种区别于其他商标的一种具有保证意义的标志,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为了更好地保护“龙山萝卜”这一地方品牌,提高其知名度和美誉度,龙山县于2012年开始策划申报“龙山萝卜”证明商标,在历经一年多时间的商标审核程序后,于今年正式获得了“龙山萝卜”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身份。
近年来,龙山县立足县情,积极探索具有本地农产品特色的商标发展和保护模式,确立了以特色产业为重点的商标品牌培育、发展、保护实施规划,通过“商标富农”、“品牌兴农”积极助推现代农业的创新和发展。目前,该县已拥有“龙山百合鲜果”、“龙山百合干片”、“龙山萝卜”3个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全县共有注册商标93件,涉农商标逾半,数量位居湘西州八县市前列。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也增设了地理标志方面的规定,其第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TRIPS协议和我国《商标法》可以看出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种商品来源于一成员方地域内,或此地理内的一地区并且该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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