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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时间:2013-11-23  来源:  作者: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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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商标法将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对于旧《商标法》,本次修订无论是从条款总数还是实质性内容来看均可谓大修。新《商标法》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本次商标法修改中,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修改尤为引人关注,特别是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也就是说,自2014年5月1日起驰名商标将禁止用于广告宣传,而此前多数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的初衷就是用于宣传推广,以提升企业知名度。商标注册浮动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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