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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介绍相关举措的解读

时间:2014-10-21  来源:  作者:

 

 

       过去,市场与政府的边界不够清晰,我们政府管了本来应该由市场和企业自主决定的事情,这就是我们大家常常说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资格资质认定过多,所以本届政府成立之后克强总理就强调,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我们要以简政放权为基本的抓手。大家都知道国务院通过历次的常委会已经下发和减少了很多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这些事项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市场主体不予监管,而是改变过去由政府来决定本身应该由市场和企业来决定的事情,归还到政府和市场去决定。而政府需要做的,是在维护市场秩序当中制定规则。也就是说,企业在自己的生产经营当中只要是守法经营的并不会过多的感觉到政府监管的存在。政府的监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各样的市场规则,企业有了规,政府就要给予管理,也就是说对企业的管理,我们不再像过去进行过多的审批,而是进入市场之后,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出现了违法违规的事情,我们要进行监管,也就是我们讲的事中事后加强监管。

第三,良好的市场秩序、公平的竞争环境的建立和形成,应当是全社会的一个责任。政府负有重要的或者很大的责任,但不仅仅是政府,特别不是政府的个别部门,而需要整个社会共同的努力,构建这样的一个良好的秩序。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政府,大家都有责任。所以,为了适应我们改革的需要,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企业数量不断增长的需要,为了适应社会共治局面形成的需要,我们认为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信息透明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了,社会各方大家的信息对称了,我们才有可能形成这种共治的局面。对于企业的信息公开,《条例》都有明确规定,不仅强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而且对社会各方面监督企业提供了基本的、必须的基础信息,为政府各部门依法履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基础的信息。所以《条例》的第六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应当公示哪些信息,第七条规定了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哪些企业信息。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了企业应当公布哪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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