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报道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广为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虽然受到《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保护,但也不可任意使用。
首先,经认定或认可的驰名商标的内容是确定的,既不得扩大也不得改变。
其次,在商品或服务项目方面,驰名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关系是恒定的,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再次,驰名商标还受到时间的限制,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但驰名商标不应当是终身的,应当是动态的和变化的。而且以注册为认定前提的驰名商标还应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
而驰名商标的不规范使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扩大或改变驰名商标的范围;二是扩大或改变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范围;三是扩大或改变商标权的主体范围。驰名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既违反了商标法律制度,也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因此应当予以禁止。
驰名因商标显著性强、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等特点,易遭受侵权行为的损害。对驰名商标进行重点监管遇保护也就成为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责任之一。2012年全国工商系统将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工作的重点,全年共立案查处侵犯驰名商标权益案件1.17万件,案值1.2亿元。此外,监管部门还进一步加强与海关等部门在驰名商标保护领域的执法协作,工商总局与海关总署于2012年4月联合制定下发的《加强保护商标专用权执法合作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双方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以及出口企业商标为保护重点,加强联合执法和战略合作。